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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津法民初字第0228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吴某与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初字第02287号原告:吴某,女,汉族,1981年5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何某,男,汉族,1979年6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原告吴某诉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4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吴某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0.00元,减半收取120.0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审判员  陈先德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李本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