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津法民初字第0228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吴某与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初字第02287号原告:吴某,女,汉族,1981年5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何某,男,汉族,1979年6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原告吴某诉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4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吴某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0.00元,减半收取120.0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审判员 陈先德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李本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