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西民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张鑫涛与邵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鑫涛,邵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西民初字第30号原告张鑫涛,男,汉族,1992年6月29日出生,居民,住庆阳市西峰区。被告邵凯,男,汉族,1989年10月18日出生,居民,住庆阳市西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鑫涛与被告邵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鑫涛于2015年4月1日以原、被告双方已私下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鑫涛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鑫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原告张鑫涛负担1950元,退付原告张鑫涛1950元。审 判 长 张宗和代理审判员 次文博人民陪审员 陈党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安 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