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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西民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张鑫涛与邵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鑫涛,邵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西民初字第30号原告张鑫涛,男,汉族,1992年6月29日出生,居民,住庆阳市西峰区。被告邵凯,男,汉族,1989年10月18日出生,居民,住庆阳市西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鑫涛与被告邵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鑫涛于2015年4月1日以原、被告双方已私下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鑫涛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鑫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原告张鑫涛负担1950元,退付原告张鑫涛1950元。审 判 长  张宗和代理审判员  次文博人民陪审员  陈党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安 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