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147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原告杜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1476号原告杜某某,女,1984年5月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被告赵某某,男,198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杜某某以与被告协商和好为由,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杜某某承担。审判员 尚荣江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罗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