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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147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原告杜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1476号原告杜某某,女,1984年5月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被告赵某某,男,198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杜某某以与被告协商和好为由,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杜某某承担。审判员  尚荣江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罗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