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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马执字第35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蒲克良与刘志平、张邦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蒲克良,刘志平,张邦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马执字第357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申请人蒲克良。被申请人刘志平。被申请人张邦丽。关于蒲克良与刘志平、张邦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龙马民初字第203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刘志平、张邦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3日内向申请人蒲克良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刘志平、张邦丽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87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刘志平银行存款50万元。二、冻结期限为壹年。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熊安怀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伍能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