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冀民一初字第27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周军立与梁风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军立,梁风顺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冀民一初字第270号原告:周军立,男,汉族,1970年4月14日出生,安国市南娄底乡崔章村洪达街东12号7路。委托代理人:方香伏,冀州市冀新路法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梁风顺,男,汉族,1970年7月29日出生,冀州市冀州镇后冢村人。委托代理人:李文琥,河北双冀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军立与被告梁风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军立撤回对被告梁风顺的起诉。审判员 李新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郑晓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