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辰民特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2014)辰民特字第9号宋某水宣告失踪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辰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辰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宋某水,宋某文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辰民特字第9号申请人宋某水,男,1948年5月21日生,汉族,辰溪县人,农民。被申请人宋某文,男,1971年7月28日生,汉族,沅陵县人,农民。申请人宋某水与被申请人宋某文宣告失踪一案,申请人宋明水于2015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申请人宋某水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以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且确属自愿,本院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宋某水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申请人宋某水负担。审 判 长 邬方平人民陪审员 李永胜人民陪审员 朱定卫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陈 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