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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执字第7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李秀荣与李延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秀荣,李延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执字第77-1号申请执行人:李秀荣。被执行人:李延廷。本院在执行李秀荣与李延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明被执行人李延廷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秀荣也提供不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单保光审判员  宋 杰审判员  蔡雁飞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淑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