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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执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黄某与与衡阳市珠晖区某村民小组承包地征收分配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某,衡阳市珠晖区某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执字第61号申请执行人黄某,男,2009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本市珠晖区。法定代理人黄宏某,男,1970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衡阳市珠晖区某村民小组。负责人李某某,该村民小组组长。本院在执行黄某与被执行人衡阳市珠晖区某村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3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本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向某村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衡阳市珠晖区某村民小组账上存款5625元,或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衡阳市珠晖区某小组在衡阳市珠晖区某村的应分配款562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玉林审判员  龙伯泉审判员  肖云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邓艳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