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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曲执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李晓光诉韩会军、谷灵花追偿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执字第1-1号申请执行人李晓光。被执行人谷灵花(领华)。被执行人韩会军。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2014)曲民初字第13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谷灵花、韩会军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韩会军的存款5289.8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全保执行员  陈东升执行员  刘光辉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田秀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