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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6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梁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622号原告梁某。委托代理人罗艺,广西顺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梁某负担。审判员  林杜二(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张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