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6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梁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622号原告梁某。委托代理人罗艺,广西顺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梁某负担。审判员 林杜二(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张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