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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户执恢字第0003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陈庆辉,许仙娥,陈新辉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许仙娥,陈庆辉,陈新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户执恢字第00034号申请执行人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户县人民路十字西北角。法定代表人王广禄,系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魏广民,系该社玉蝉分社主任。被执行人许仙娥,女,汉族。被执行人陈庆辉,男,汉族。被执行人陈新辉,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执行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陈庆辉,许仙娥,陈新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户民初字第00932号民事判决书和(2014)户执字第00962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630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94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将应履行的上述义务全部履行,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户民初字第0093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建民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邱世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