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民一初字第7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王志周与河南省星海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周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一初字第723号原告王志周,男,1966年3月5日生。河南省星海建设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志周与被告河南省星海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志周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志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1元,减半收取255.5元,由原告王志周负担。审 判 长 焦迎九审 判 员 冯欢欢人民陪审员 彭佩君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马波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