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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仁法执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邓德华、刘利培与赵兴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怀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怀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德华,刘利培,赵兴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仁法执字第53号申请执行人邓德华,男,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申请执行人刘利培,男,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被执行人赵兴润(赵林),男,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仁民初字第1349号民事判决书,受理邓德华、刘利培申请执行赵兴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赵兴润应给付申请执行人邓德华、刘利培红梁款76873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720元、公告费600元、执行费1053元。执行中,被执行人赵兴润已主动向申请执行人邓德华、刘利培履行案款10000元,未执结案款69193元(含案件受理费1720元、公告费600元)。目前被执行人赵兴润无实际履行能力,对未执结案款经双方商议,申请执行人邓德华、刘利培同意被执行人赵兴润分期给付。鉴于分期给付案款未实际全部到位,申请执行人邓德华、刘利培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邓德华、刘利培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赵兴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国庆审判员  杨开江审判员  李彬虹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罗加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