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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津法民初字第017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重庆金桥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城南农产品市场分公司与赵贵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金桥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城南农产品市场分公司,赵贵勇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初字第01732号原告:重庆金桥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城南农产品市场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城南市场6幢附1-1号,组织机构代码06617890-1。负责人:胡香屏,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全胜,重庆继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赵贵勇,男,汉族,1975年9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金桥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城南农产品市场分公司诉被告赵贵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金桥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城南农产品市场分公司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金桥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城南农产品市场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重庆金桥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城南农产品市场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漆恒邦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白 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