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字第1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杜某甲与杜某乙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某甲,杜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1571号申请执行人杜某甲,农村居民。被执行人杜某乙,农村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杜某甲与被执行人杜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杜某乙已给付申请执行人杜某甲3212元案款,已履行完毕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4)平民一初字第1989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4)平民一初字第198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敬日审判员 许新生审判员 郭海雷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刘 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