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茅箭执字第0006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何国秀与张建国、孟昌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国秀,张建国,孟昌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茅箭执字第00069号申请执行人何国秀。被执行人张建国。被执行人孟昌凤。本院在执行何国秀申请执行张建国、孟昌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何国秀与张建国、孟昌凤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何国秀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茅箭民二初字第008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申请人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雄审 判 员 刘曙光代理审判员 柏 韧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杜 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