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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自刑二终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邓某、李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自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邓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自刑二终字第30号原公诉机关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邓某,男,汉族,自贡市人。2005年9月1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8年6月12日刑满释放。2014年4月1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义乌市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被自贡市公安局自流井区分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四川省自贡市守所。原审被告人李某某,女,汉族,自贡市人。2014年4月12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自贡市公安局自流井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四川省自贡市守所。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审理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邓某、李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一案,于2015年1月19日作出(2015)自流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邓某、李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邓某犯贩卖毒品罪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判处被告人李某某犯贩卖毒品罪,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宣判后,被告人邓某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邓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邓某请求撤回上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邓某撤回上诉。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2015)自流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樊成晔审 判 员  范 玉代理审判员  黄 涛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刘洋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