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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罗法民三初字第67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XX江与罗剑平、深圳市福达恒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江,罗剑平,深圳福达恒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C}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罗法民三初字第677号原告XX江。委托代理人范春叶、吴妍,广东深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剑平。被告深圳福达恒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南湖街道嘉宾路28号爵士大厦302-23,组织机构代码06547653-6。法定代表人林波涛。上列原告诉两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受理后,通知原告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在规定期间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何意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周伟李晓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