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宜徐民初字第047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江苏中恒建设有限公司与临沂市申港置业有限公司、倪建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中恒建设有限公司,临沂市申港置业有限公司,倪建军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宜徐民初字第0470号原告江苏中恒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戴建华。被告临沂市申港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倪建军。被告倪建军。本院于2014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江苏中恒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恒公司)与被告临沂市申港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港公司)、倪建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恒公司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中恒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恒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3085元,其中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085元,保全费5000元,由中恒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汤 洁代理审判员 陈思远人民陪审员 潘秀兰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邵 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