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黄陂法执一字第0002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范运生与武汉市鑫顺城经贸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运生,武汉市鑫顺城经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黄陂法执一字第000219号申请执行人范运生。被执行人武汉市鑫顺城经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力,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范运生与被执行人武汉市鑫顺城经贸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3)鄂黄陂盘民初字第002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范运生于2014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6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范运生申请执行标的3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550元。执行中调查,1、在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武汉市鑫顺城经贸有限公司在银行元账户;2、无固定资产和其他财产的登记信息;3、没有其他经济收入的线索和证据。本院将以上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范运生,申请执行人范运生未在限期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在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武汉市鑫顺城经贸有限公司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范运生又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或证据。合议庭决定,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或证据,申请执行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鄂黄陂盘民初字第002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绪刚审判员 罗 华审判员 丁和涛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黄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