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长执字第21号-3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贾彬与赵中贵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彬,赵中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21号-3申请执行人:贾彬,男,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现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被执行人:赵中贵,男,汉族,小学文化,现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贾彬与被执行人赵中贵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贾彬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长民二初字第27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征文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楚 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