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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二初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03

案件名称

郭允忠与延边耀天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井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允忠,龙井耀天燃气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二初字第98号原告:郭允忠,男,汉族,1960年12月20日生,住龙井市。被告:龙井耀天燃气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龙井市。法定代表人张岗,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允忠诉被告龙井耀天燃气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自行解决为由,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允忠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允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允忠负担。代理审判员  翟丽娜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刘 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