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泉民终字第16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上诉人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廖洪祥、原审被告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郑嵘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廖洪祥,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郑嵘峰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泉民终字第16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水部龙庭路10号。法定代表人潘俊钢。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廖洪祥,男,汉族,1967年11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岳池县。原审被告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妙云街碧水湾10座1107室。代表人郑维才。原审被告郑嵘峰,男,汉族,1974年7月9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上诉人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不服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15)丰民初字第38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称其住所地为福州市鼓楼区龙庭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本案应由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争工程项目在福建省泉州市城东片区美仙山安置房三期,因此,涉诉不动产所在地在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辖区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即“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未能成立,不予采纳。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灿彬代理审判员 郭连新代理审判员 林 艳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魏垂进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