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执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长春市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小额贷款担保办公室与胡平、张国中反担保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春市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小额贷款担保办公室,胡平,张国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执字第63号申请执行人:长春市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小额贷款担保办公室。住址:长春市长春大街602号。法定代表人:祖文波,主任。被执行人:胡平,现住长春市二道区。被执行人:张国中,现住长春市绿园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长春市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小额贷款担保办公室与被执行人胡平、张国中反担保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胡平自动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长春市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小额贷款担保办公室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吉长信维证字第30813号公证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姚力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李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