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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离刑初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马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离刑初字第89号公诉机关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某,男,1969年3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临县三交镇西街213号。2014年8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方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11月14日被离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经离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离石区看守。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检察院以离检公诉一刑诉(2015)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离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1年1月29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马某在离石到临县的客车上,盗走乘客董功江钱包内人民币1800元,后逃离。2、2014年11月13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马某在临县林家坪镇到离石的客车(晋J×××××)上,用事先准备好的刀片将当时正在客车上熟睡的乘客轩保帅的上衣口袋割破扒窃现金500余元,得手后再次扒窃时,被轩保帅发现并报警,后被民警当场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1、物证:刀片一个;2、书证:到案说明、提取笔录、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资源库人员详细信息、临县公安局三交派出所情况说明、保证书、受案情况及案件情况登记、方山县人民法院(2004)方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领条、临县三交镇西街村委证明、临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告知笔录、三交派出所户籍证明;3、证人侯某、段某的证言;4、失主轩保帅、董功江的陈述;5、被告人马某的供述与辩解;6、董功江、段某的辨认笔录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某犯盗窃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认可。被告人马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4日起至2015年6月1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长  王利平审判员  张亚平审判员  邓国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建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