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睢民初字第011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原告孙玉龙与被告王少强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玉龙,王少强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睢民初字第01151-1号原告孙玉龙,男,197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勒马乡。被告王少强,男,1978年6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玉龙与被告王少强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玉龙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王少强银行存款7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担保人侯春梅自愿用其所有的位于商丘市睢阳区归德路西北海路南恒信园小区2号楼中单元4层西户(产权证号:商丘市房权证2011字第00959**号,建筑面积143.56平方米)房产一套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王少强银行存款7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侯春梅所有的位于商丘市睢阳区归德路西北海路南恒信园小区2号楼中单元4层西户(产权证号:商丘市房权证2011字第00959**号,建筑面积143.56平方米)房产一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游俊岭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邵悦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