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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娄星行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周朝军与娄底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底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朝军,娄底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娄星行初字第3号原告周朝军。委托代理人刘���克,湖南宇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娄底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法定代表人刘超美,该直属一大队队长。原告周朝军诉被告娄底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公安行政管理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朝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周朝军负担。审 判 长  龙伟林助理审判员  梁志兵人民陪审员  贺春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