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泗民初字第0047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李某与姜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民初字第00475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朱凌云,泗阳县振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姜某某。委托代理人孙宝银,泗阳县爱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李某诉被告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李某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瑶瑶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戈杉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