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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泗民初字第0047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李某与姜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民初字第00475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朱凌云,泗阳县振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姜某某。委托代理人孙宝银,泗阳县爱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李某诉被告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李某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瑶瑶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戈杉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