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城法民二初字第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与杨泽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杨泽泉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城法民二初字第281号原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注册号(分):440600000030106。法定代表人:钟建华。被告:杨泽泉,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公民身份号码:×××3851。本院在审理原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诉被告杨泽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于2015年3月31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因适用简易程序,受理费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必成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潘舒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