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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密执字第10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新密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新密市民政社会福利造纸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密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密市民政社会福利造纸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新密执字第1059-1号申请执行人新密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斌祥。被执行人新密市民政社会福利造纸厂。法定代表人张万太。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新密民专初字第169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新密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新密市民政社会福利造纸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12月19以(2014)新密执字第1059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房产及机器设备(详见查封清单),并于2015年2月20日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履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或变卖被执行人新密市民政社会福利造纸厂所有的房产及机器设备(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松波审 判 员  胡新朝代理审判员  李圣洁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王建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