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执字第008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邓和平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岳执字第00851号申请执行人邓和平。被执行人周继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岳民督字第00003号支付令,本院向被执行人周继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周继成在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后即自动履行支付令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周继成至今未按支付令所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周继成的银行存款966333元;或扣留、提取其应得收入966333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肖和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刘 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