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石大执字第13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司世东与李春福、哈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司世东,李春福,哈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石大执字第1340号申请执行人司世东,男,1964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李春福,男,195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哈涛,男,1982年6月14日出生,回族,个体,住平罗县。本院在执行司世东申请执行李春福、哈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司世东与被执行人李春福、哈涛经协商达成书面的执行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司世东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石大民初字第134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如被执行人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可申请恢复原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何福堂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马 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