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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开执民字第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詹瑜与张庆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詹瑜,张庆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衢开执民字第381号申请执行人詹瑜,身份证号码:3308241982********。被执行人张庆阳,身份证号码:3308241981********。申请执行人詹瑜与被执行人张庆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衢开商初字第14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3月5日,申请执行人詹瑜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庆阳因贩毒正在监狱服刑,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截止2015年4月1日,被执行人张庆阳尚欠申请执行人詹瑜借款2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55元,执行费200元。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衢开执民字第38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丁益群审判员  余忠林审判员  黄慧民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吾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