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芦法民一初字第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陈世锋与李月明、第三人株洲市醴浏情实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世锋,李月明,株洲市醴浏情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芦法民一初字第124号原告陈世锋,男,1979年3月7日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委托代理人易露,北京市隆安(株洲)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以及签收法律文书等。委托代理人言利娟,北京市隆安(株洲)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李月明,男,1978年3月21日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委托代理人李国,湖南天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第三人株洲市醴浏情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曲尺乡谭家段村碧玉花园菊园区6—2号。法定代表人李光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彭华,湖南百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和上诉以及签收法律文书等。委托代理人何桂兰,湖南百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本院于2015年1月5日受理原告陈世锋诉被告李月明、第三人株洲市醴浏情实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陈世锋自愿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月明、第三人株洲市醴浏情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世锋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其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世锋撤回对被告李月明、第三人株洲市醴浏情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陈世锋承担。审判员 谢桂林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周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