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0073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于某某诉高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00737号原告于某某。委托代理人刘宏伟。被告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期间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审判员 汪官胜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张 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