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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新民初字第150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连燮平与林爱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燮平,林爱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1503号原告连燮平,居民。委托代理人林远兆,福建同荣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蒋黇,福建同荣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林爱华(曾用名林珑),居民。本院受理原告连燮平与被告林爱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连燮平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连燮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90元、减半收取为545元,由原告连燮平负担。审判员 谢  志  斌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卢晓青(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