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16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黄伟明与湖南旺旺食品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伟明,湖南旺旺食品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1602号原告黄伟明,男,1971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被告湖南旺旺食品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负责人郑文琦。委托代理人何沈洁,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伟明与被告湖南旺旺食品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在2015年3月3日下午13时45分开庭审理,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 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黄鼎懿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