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津民二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一军、河源市源城区绝地网吧、河源市河源经贸学校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津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刘一军,河源市源城区绝地网吧,河源市河源经贸学校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民二初字第10号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四大街80号天大科技园F3楼209室。法定代表人詹纯新,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雷雷,湖南道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一军,男,1982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被告河源市源城区绝地网吧,住所地广东省河源市河源大道中央粮库门店首层。负责人刘一军。被告河源市河源经贸学校,住所地河源市源城区高塘开发区。负责人何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一军、河源市源城区绝地网吧、河源市河源经贸学校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一军、河源市源城区绝地网吧、河源市河源经贸学校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951元,减半收取4976元,由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刘政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唐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