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璧法民初字第0153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南江县南江镇顺发租赁站与成都民正建设有限公司,邱安权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江县南江镇顺发租赁站,成都民正建设有限公司,邱安权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璧法民初字第01534号原告南江县南江镇顺发租赁站,经营者徐刚,男,生于1969年11月4日,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成都民正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陵东街28号。法定代表人XX中。被告邱安权,男,生于1972年3月19日,汉族,住四川省江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南江县南江镇顺发租赁站与被告成都民正建设有限公司、邱安权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南江县南江镇顺发租赁站撤回起诉。预收案件受理费7414元,减半收取3707元,保全费2620元,合计6327元,由原告南江县南江镇顺发租赁站承担。审判员 张 志 力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利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