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驿民初字第340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雷聚阔诉被告驻马店市富民果树科研发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聚阔,驻马店市富民果树科研发开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驿民初字第3403号原告雷聚阔,男,汉族,1981年10月13日出生,住驻马店市。委托代理人杨春勇,河南忠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驻马店市富民果树科研发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孝杰本院在审理原告雷聚阔诉被告驻马店市富民果树科研发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雷聚阔于2015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雷聚阔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聚阔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原告雷聚阔负担。审判长 杨珍献审判员 刘 莉陪审员 宋 鹏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郑智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