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黑高法执指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刘宏杰申请哈尔滨美德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宏杰,哈尔滨美德地产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哈执字第148号(2015)黑高法执指字第8号申请执行人:刘宏杰,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执行人:哈尔滨美德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松北区怡园路18号。法定代表人孙晓东,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刘宏杰依据哈尔滨仲裁委员会(2014)哈仲裁字第029号裁决书,申请执行哈尔滨美德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立案执行,至今未能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宏杰向本院提出申诉,请求本院将本案指定到其他法院继续执行。本院认为,哈尔滨市中级法院未能在法定期间内执结本案,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刘宏杰依据哈尔滨仲裁委员会(2014)哈仲裁字第029号裁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哈尔滨美德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执行。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收到本裁定后将有关卷宗材料移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审 判 长  孙 勇代理审判员  郑雪松代理审判员  武迎春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崔 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