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九民初字第306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李维文与李文聪、第三人九台市纪家镇赫家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维文,李文聪,九台市纪家镇赫家村民委员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九民初字第3064号原告李维文,男,汉族,1973年3月4日生,住所地九台市,系纪家镇土地所职工。委托代理人马瑞忠,九台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文聪,男,汉族,1985年2月14日生,农民,住所地九台市。第三人九台市纪家镇赫家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卫东,系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维文与被告李文聪、第三人九台市纪家镇赫家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玉学代理审判员 金 威代理审判员 王连生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赵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