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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中民高终字第00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何荣均与黄成、何开敏、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天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荣均,黄成,何开敏,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天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中民高终字第0016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何荣均。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开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高小楼,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天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程彦宏,该公司工程部经理,。上诉人何荣均因与被上诉人黄成、何开敏、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天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3)雁民初字第077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何荣均又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按原审判决执行。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何荣均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按原审判决执行,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何荣均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10元,减半收取为255元,由上诉人何荣均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吉利代理审判员  任 蕾代理审判员  姬 钊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周 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