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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安阳市鑫海预拌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诉许万军、河南北方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阳市鑫海预拌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许万军,河南北方城建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32号原告安阳市鑫海预拌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相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秀英,河南殷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宋慧晶,河南殷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万军,男,1960年8月16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兴强,河南兴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北方城建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建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苏孟元,男,该公司员工,住单位宿舍。委托代理人杨峰,河南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安阳市鑫海预拌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许万军、河南北方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安阳市鑫海预拌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阳市鑫海预拌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安阳市鑫海预拌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8元,减半收取1379元,由原告安阳市鑫海预拌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 静代理审判员  孟庆敏人民陪审员  刘燕燕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张晓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