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枞民一初字第0056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江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枞民一初字第00563号原告:刘某某,男,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枞阳县。被告:江某某,女,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枞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刘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周正春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胡慧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