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洼民一初字第0048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肖玉珍与丁学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玉珍,丁学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洼民一初字第00488号原告:肖玉珍,女,1967年4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县。被告:丁学余,男,1965年4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县。原告肖玉珍为与被告丁学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玉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已预交),退回原告150元,原告承担150元,析产费350元,退回原告。审判员 赵占武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宋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