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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洼民一初字第0048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肖玉珍与丁学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玉珍,丁学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洼民一初字第00488号原告:肖玉珍,女,1967年4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县。被告:丁学余,男,1965年4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县。原告肖玉珍为与被告丁学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玉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已预交),退回原告150元,原告承担150元,析产费350元,退回原告。审判员  赵占武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宋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