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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婺商初字第46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杨天云与杨天云、周昔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杨天云,周昔芬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商初字第465号原告: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水谷努。委托代理人:张二冬。被告:杨天云。被告:周昔芬。本院在审理原告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天云、周昔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杨天云、周昔芬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0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施春茶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代书记员 苏芹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