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灞执字第0034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关某某与姚某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关某某,姚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灞执字第00347号申请执行人关某某,男。被执行人姚某某,又名姚某某,男,申请执行人关某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09)灞民初字第1962号民事判决书,曾于2011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姚某某给付房屋修复费6995元,案件受理费及鉴定费2150元,合计9145元。经执行,被执行人已经给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1000元,下余8145元未付。现关某某申请执行下余案件款814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姚某某已将下余案件款8145元全部给付关某某,故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9)灞民初字第196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全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刘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