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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焦刑三终字第000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24

案件名称

王某某盗窃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焦刑三终字第00027号原公诉机关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某,男,1966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工人。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4年7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被焦作市公安局马村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2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焦作市看守所。马村区人民法院审理马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某某盗窃一案,于2015年2月5日作出(2015)马刑初字第00022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王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王某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某某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经审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某某撤回上诉。马村区人民法院(2015)马刑初字第0002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鲁 明代理审判员  宋德勇代理审判员  蒋扬眉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毛伟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