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仁和民初字第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喻事权与冉龙彬、段春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喻事权,冉龙彬,段春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仁和民初字第631号原告喻事权。被告冉龙彬。被告段春艳。本院在审理原告喻事权诉被告冉龙彬、段春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喻事权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喻事权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喻事权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100元,减半收取4550元,由原告喻事权自愿负担。审判员 袁 凯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胡林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